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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旅游合同不可抗力的理解

发起人:艳若桃花   回复数:0   浏览数:7435   最后更新:2006-06-12 09:12:27 by 艳若桃花   倒序浏览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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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6-12 09:12:27 | 只看该作者
1楼
我对旅游合同不可抗力的理解

不可抗力是普通民商法中一个极普通的的免责条款,规定如属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合同不能如约履行,该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允许其延期履行。但是,何谓不可抗力?如何理解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时,导游和旅行社应该如何应对?探讨这些问题,有助于导游和旅行社更好地理解自己应负的责任,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合格的服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这种客观情况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呢?笔者认为,这些情形各种各样,不胜枚举,但是,导致出现这些情形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原因,二是社会原因。自然原因理解起来比较容易,像地震、水灾、火灾、风、雨、雪、旱、涝灾、泥石流等等。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等。这两种原因导致的情形,都是影响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

 

导游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比较常见。每年夏季,我们组织很多济南当地游客赴日照、长岛等地休闲旅游,即通常所说的渔家乐。可是,经常有时候因为海上突然起了大风,造成渔家船只不能出海而影响到客人的正常活动安排,造成投诉。而在冬季,不期而遇的暴风雪也会使一些线路受到影响,比方说由于山路太滑,旅游车不能按计划要求上山,造成部分甚至全部旅游项目取消,导致游客投诉。再比如这次波及整个印度洋地区的特大海啸,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不可估量,更不用说影响旅游计划了。但上述情况都属于不可抗力,即旅行社“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因此,应适用免责条款。 社会原因引起的情况极端的例子(比如战争、罢工等等)不常见,但是也有一些情况应当列入社会原因的范畴。即:事件是由社会的第三方引起,而旅行社同样“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例如: 我们公司组织了一个团队汽车赴日照三日游,由于高速公路上其他车辆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了我们的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滞留超过8个小时,由于前后堵死,客人没有任何选择,只能坐在车上等待交通恢复。这样差不多一天的时间就白白浪费到了路上,客人非常不满意,要投诉。但是这同样不是旅行社的过错,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不原则”,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应当旅行社免责。

 

对于如何界定不可抗力,法理上本来就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争。我国属大陆法系,过去一直沿用过错(或过失)原则。即:当事一方是否有过错,是确定免责与否的必要条件。如果旅行社本身无过错,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原因符合“三不原则”,那么旅行社的责任应当免除。然而,新的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国法律现在开始使用严格责任条款,即:不管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只要是没有履约,就视为违约。当然,导致违约的原因会被具体考量,符合“三不原则”的原因仍然会被采用为减免责任的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的导游员、旅行社不要随便以“不可抗力”为借口,忽视为旅游者尽最大努力服务。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游员、旅行社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自己的最大努力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无所作为,否则,就会被追究责任,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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