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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游客、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管理规定53问

发起人:大傻   回复数:6   浏览数:14764   最后更新:2009-04-16 03:32:08 by 游客   倒序浏览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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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9-18 10:46:07 | 只看该作者
1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游客、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管理规定53问

 

(一)运输工具管理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哪些证件?

答:应提交以下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

(2)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汽车登记表》;

(4)   《车辆行驶证》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5)   车辆彩色照片2张(正侧面45度角、4×3R、持有车牌、箱式货车的车厢侧面或拖车车头喷写企业名称);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司机备案时,应提交哪些证件?

答:应提交以下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

(2)   《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汽车驾驶人员登记表》;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复件);

(4)   司机《合格证》复印件(验复件);;

(5)   司机《身份证》、《驾驶证》(验复件,收复印件);

(6)   司机1寸免冠彩色红底近照2张。

3、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牌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

(2)   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集装箱除外),车厢全部密封可靠,无夹层,无隐藏空隙;

(3)   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

(4)   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须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5)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29、生产半挂车用于国内销售,是否要办理海关备案?

答:半挂车系指拖车拖架。拖架无需办理海关备案。

  

(二)行邮监管

————       旅客通关的一般规定

1、有关旅客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主要有哪些?在哪里可以了解到?

答:海关对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有关规定主要由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行李物品具体验放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进口税征收办法等四部分组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包括《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上述规定可以在海关旅客检查现场公告栏、有关网站、有关书籍查阅到。

 

2、旅客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应如何选择申报单证?

答:目前,供进出境旅客办理申报手续的申报单证及适用对象如下,旅客根据自己身份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这是最主要的旅客申报单证。适用除以下情况外的其他情况。
    (2)《免税物品登记证》。专供我国驻外处交机构人员、援外人员和劳务人员使用。
    (3)《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专供我国从事国际(港澳地区)间营运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使用。
   

3、旅客在通关时应注意什么?

答:(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先到申报台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2)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4)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5)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按规定填报所带行李物品。做到完整、真实、清楚。申报单证上所列有关各项内容,都要填写,并且要如实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所带物品相符。申报不实或伪报、瞒报,旅客应负法律责任,海关将依法处理。


   4、行李物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查验?有什么要求?

答: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场所和时间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一般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如情况特殊,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认为必要与可行,也可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查验。遇此种情况,申请人要支付规费,并提供交通工具等方便。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查验。

 

5、什么是免验?对享受免验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免验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法律和海关法规,对进出境人员携运的物品给予免予查验的礼遇。

免验人员,免填《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一般不予查验。但是,当有重大理由推定免验人员的行李中装有我国法律和政府规章规定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海关可以进行查验。海关查验时,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

免验人员进出境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6、享受免验礼遇的外籍人员主要有哪些?外籍人员怎样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免验?

答:根据通常规定和国际惯例,持有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给予外交签证或礼遇签证的人员,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免于查验放行。因此签证内容是判断是否享受免验的依据。

 

7、哪些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答: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物品者。

 

8、《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是什么?有何内容?

答:海关把旅客行李物品分为三类:

1)第一类物品包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2)第二类物品包括: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3)第三类物品包括: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物品分类说明:

1)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所列分类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超出本表所列最高价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9、哪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答: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5)携带文物者;

(6)携带货物、货样者;

(7)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10、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若属于应向海关申报的,具体如何申报?

答: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11、申报的行李物品,具体规定如何?

答:应申报的行李物品具体规定如下:

(1)免税烟酒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不超过1.5升)。
    (2)旅行自有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4)外汇

1)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予管理。

2)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3)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4)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a)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b)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c)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5)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6)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须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带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7)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8)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12、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如何征税?

答: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级: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13、止进出境物品有哪些?

答:禁止进境物品有: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有: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14、什么是红绿通道通关制度?

答:红绿通道(亦称申报或无申报通道)通关制度,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海关对旅客行李通用的一种验放制度,是进出境旅客在海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的一种制度。实施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海关,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在通道前,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红色通道"(申报通道goods to Dec1are)和"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Nothing to Dec1are);前者标志为红色正方形,后者为绿色正八角形。实施这一通关制度的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目前,在我国主要空港海关和旅客流量大的其它海关,均实施这种验放制度。

 

15、客选择通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按通关规定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2)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通关规定明确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16、不按规定选择通道,海关是否要处理?

答: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如果不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选择通道的,构成事实上向海关申报不实或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7、什么是旅行自用物品?包括哪些?

答:"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以及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18、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限一件。海关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19、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怎样处理?

答: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要收取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收取我境内法人出具的保函予以放行。对无法收取保证金及保函的,海关予以暂留保管,待补办手续后放行。

 

20、运输行李物品,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运进。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运进时,旅客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关申报单证、提货单证等到进口地海关申报,申报时要提供物品清单。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在出境前持有效出境证件等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办理托运手续,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原则上以一般生活用品、书籍、笨重物品为限。

来往港澳的旅客,除经特准的外,海关不办理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或运出的行李物品。

 

21、海关暂准进出境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有无时间限制,如未复带出入境海关将如何处理?

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所谓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是指入境的非居民旅客本次进境之日起到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出境的居民本次出境之日起到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不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海关依法处理,包括补税或处以罚款。

 

22、能否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

答: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不属旅客行李物品范围。

对外国专家、外国使领馆人员、外国常驻机构人员以及其他经特殊批准的人员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的物品,海关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23、旅客携运进出境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或者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旅客携运进出境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或者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存入仓库的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自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如携带进口的是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予以征税放行。

 

24、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因故不能当时办结海关手续或不能按章纳税的,海关如何处理?

答:海关不予放行。物品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由旅客在限定期限内办结进口手续或退运,海关亦可视情收取保证金或境内法人的保函先予放行,而后补办进口手续结案。

 

25、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26、无人认领的物品和逾期未办海关手续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进口物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在海关监管区内逾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亦由海关作变卖处理。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27、对进口物品的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海关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依照有关法规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和征免税放行的自用汽车、摩托车,除海关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管理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转让的,须报经海关特别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       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28、中国籍旅客的范围?

答:中国籍旅客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29、中国籍旅客进境行李物品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30、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物品是怎样限量的?

答: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完税价格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范国内的物品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仍按现行规定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31、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如何办理进境物品的免税手续?

答: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对劳务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援外人员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远洋船员,凭其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物品的验放手续。

 

32、对不享受物品免税的中国籍旅客,海关如何验放其行李物品?

答:我常驻境外非外交机构,如商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代表处等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人员和除远洋船员以外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持因公普通护照,公务护照临时出国人员,以及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居民旅客、华侨、台、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每公历年度内准予选择完税价格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物品中的一件征税进口,海关凭其所持护照等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33、对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一般生活用品,海关如何验放?

答: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即: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经海关审核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范围内的物品,每种限免税一件。

 

34、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物品,海关如何验放?

答: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5、海关对中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华侨回国,台胞回大陆、港澳同胞因回内地投资办厂,或设立企业代表机构,或受聘在境内长期工作一年以上者,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后,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安家物品,在规定的范围内,海关准予免税或征税放行。具体监管及验放手续比照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有关规定办理。来境内就学的中国籍非居民学生进境自用物品,按照上述规定验放。

上述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和在工作、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规定验放其行李物品。

 

36、海关对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有何规定?

答: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需物品为限。超出旅途必需物品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37、海关对不满16周岁者如何验放其物品?

答: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       留学归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38、哪些留学人员可以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答: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海关批准,可凭有关证明在本人免税限量内用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39、留学人员如何购买免税车?

答: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应于回国6个月内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本人有效护照;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6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可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0、留学人员如何向监管地海关办理免税购车手续?

答:监管地海关收到备案地海关邮寄的关封后,申请人须持备案地海关签发的另一关封及本人身份证、有效护照和《留学人员证明》到监管地海关办理手续。申请人持监管地海关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地厂家销售部门办理购车手续。

 

 

41、留学人员购买免税车能否委托他人办理有关手续?

答:留学人员申请和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手续均须本人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直接办理的,应提前向备案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正式委托书,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由受托人代办。

 

42、海关办理留学人员行李物品验放手续有无期限?

答:留学人员自毕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1年回国的,海关不能按留学人员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     定居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43、什么叫定居旅客?

答: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44、海关对定居旅客进口物品是如何管理的?

答: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除国家明令应税的物品以外,海关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各1辆。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45、海关对出境定居旅客携运出境安家物品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46、海关对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进境物品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规定应税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一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47、自用及安家的物品中属应税范围的物品有哪些?

答:自用及安家物品中属应税范围的物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家具、灯具、餐料(含饮料、酒)、小汽车、摩托车。

 

————    外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48、长短期外国籍旅客怎样区分?

答:长期外国籍旅客,是指获准进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的旅客,如外商常驻人员;短期外国籍旅客,是指获准进境暂时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如外国旅游者。海关区分长短期外国籍旅客,主要依据其是否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

 

49、外国籍短期旅客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海关如何验放?

答:外国籍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外国短期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对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予以放行;香烟400支,酒2瓶(不超过1.5升),在此限量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带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旅客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准予暂时进境。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外国短期旅客,不得代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50、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海关如何验放?

答: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其居留期间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为限,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予以免税放行,但属于明令应税的物品除外,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物品,还应受规定数量的限制。

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放行。

 

51、外国籍长期旅客如何办理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手续?

答:外国籍长期旅客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或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即自用、安家物品,应事先向海关书面申请。此项申请只限一次。申请时,应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批准文件、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获批后,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盖章,一份海关留存,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另两份制作关封退交申请人在物品运进时凭此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经批准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

 

52、对外国籍长期旅客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境所带物品有什么规定,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对外国籍长期旅客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境所带的物品,海关按照对外国籍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必需的生活用品。如出境时携带的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需要复带入境的,应当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回程时,海关凭此查核免税放行。如出境时未向海关报明,回程入境时需要照章纳税。

 

53、外国籍长期旅客带进机动交通工具有什么规定?

答:外国籍长期旅客中的常驻机构人员和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及专家,可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摩托车各一辆(按每个家庭计算),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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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19951225海关总署令第55号发布 19961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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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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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1991910海关总署令第25号公布 1991910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过境旅客系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与我互免签证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

  第三条 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旅客,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均准许过境,一般不予查验,但是海关认为必要时除外。

  第四条 在过境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海关依照对进出境非居民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一)第三、四、五类的物品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旅客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超出规定范围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外,均不准进境。

  第五条 过境旅客携运物品超出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准予放行范围的,由旅客自行委托经海关批准或指定的报关运输公司代理承运,比照海关监管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将监管过境物品运交有关海关监管出境;否则,海关不准进境。

  第六条 对于不准进境的物品,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征税或者担保放行的以外,应当自物品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海关准予过境的物品及经海关登记暂时免税放行的旅行需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旅客应照章补税。

  第八条 过境旅客不论其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

  第九条 对过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为,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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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1989111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 198912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它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注)。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进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旅客。

  “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过境旅客”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自用” 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税”指征收或减免进出口关税(即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

  “担保”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原对外贸易部1958929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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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9-18 12:03:24 | 只看该作者
6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 自1985年2月15日起实行 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第三条 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有关法规处理。

  第四条 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许可出口证明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或文物外销发货票的,不准出口,应予退运。限3个月内(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限1个月内)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领,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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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4-16 03:32:08 | 只看该作者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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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棒唉!!!!!!太好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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